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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時,僅限於實際支出的價款,若有已交貨未付款情形,應提出申請核定,以免被剔除補稅。
公司購置自行使用的全新智慧機械、5G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等支出,符合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提出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可申請抵減營所稅應納稅額。
國稅局指出,同一課稅年度是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的年度為準,如果出現已交貨但仍未付款情形,需先填具聲明書並寫上預計支出金額與年度,再補正付款證明文件,給稅捐稽徵機關審查核定。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填列支出金額計3,000萬元,其中2022年交貨並已支付2,000萬元,尾款1,000萬元預計2023年支付,並擇定抵減率3%,可抵減稅額為90萬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的尾款1,000萬的付款文件中,因為機器設備有品質不良,因此進貨折讓400萬元,實際上只有支付600萬尾款,因此可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應為2,600萬元,乘上抵減率3%,可抵減稅額只剩78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產創條例的投資抵減時,除了注意申請程序,也要注意租稅優惠僅限於實際支出的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政府補助款、貸款利息及關稅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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