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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長者感念長照機構無微不至的照顧,想直接把土地捐贈給機構使用,卻又擔心需負擔大額土地增值稅,桃園稅務局提醒,捐贈土地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且私人土地捐贈供長期照顧機構使用,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捐贈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私人土地如果要捐贈供長期照顧機構使用,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須符合以下三大要件。
稅務局指出,第一,受贈者必須為社會福利事業,也就是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稅務局說,第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剩下的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第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
稅務局提醒,經核准免稅後,稽徵機關會依規定每年辦理清查,經清查不符規定者,如土地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長照機構,甚至是捐贈人有取得利益,除追補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另外,若符合以下條件也可免徵土增稅,包括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各級政府受贈的私有土地、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被徵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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