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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醫藥費 先扣除保險給付

本文共35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申報綜所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有保險給付,應從醫藥及生育費中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具的醫藥費單據,並自行減除受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醫藥費額度,列報扣除額。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甲君辦理2022年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17萬元,多數屬受扶養親屬醫療費,國稅局發現其扶養親屬因疾病就醫支出,已從保險公司理賠給付75萬元,因此甲君僅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42萬元,也就是原本的117萬元扣除保險給付75萬元,依規定必須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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