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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 30日內註銷稅籍

本文共33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查調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時,發現清單上還列有已拆除房屋,經查明後發現,原來是民眾在房屋拆除時,未把握時限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才會持續被課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屋主要拆除房屋,應依規定於房屋拆除完成日起算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才能停止課稅。

若房屋已拆除,納稅義務人應在拆除完成後,儘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稅務局查證屬實後,可自申請當月註銷房屋稅籍,才不會導致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中,還留存該筆房屋資料。

稅務局提醒,房屋若拆除多年,納稅義務人若能提供實際拆除日期相關文件,如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物滅失資料、印有日期的拆除相片等,仍可追溯至拆除當月註銷房屋稅籍並停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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