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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剩餘財產」 稅負算清楚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4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南市財稅局表示,民眾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被繼承人土地,雖可申請不課土增稅,但日後再出售時,將會回過頭來以被繼承人取得時間的地價來計算漲價數額,可能導致須課徵高額土增稅。

納稅人在選擇要不要申請暫時免課土增稅時,可仔細撥算盤,並釐清自身財產規劃。

財稅局表示,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但如果財產為土地,在土增稅方面,雖可暫時不課土增稅,但未來若有出售計畫,在稅務上未必划算,反而可能省了遺產稅、卻要多繳土增稅。

財稅局指出,以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被繼承人土地後,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不課徵」土增稅,但未來該地再出售時,所核計土增稅原地價認定,是以被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增稅現值為原地價。

財稅局解釋,這與透過「繼承」方式取得土地不同,繼承土地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則是回溯到被繼承人生前取得土地時的公告現值,二種取得方式所計徵的土增稅大不同。

財稅局舉例,某地1999、2011、2024年公告土地現值總額分別為50萬、150萬、300萬元,甲君1999年間取得,並於2011年間過世,配偶乙君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這筆土地,後來在2024年出售第三人。

以此案例,乙君出售時,應以甲君最初取得土地時現值為原地價,以出售時地價300萬元減除原地價50萬元,漲價250萬元,以此計算土增稅;同樣條件下,若以繼承方式取得,原地價為甲君去世時的150萬元,漲價150萬元,兩者差距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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