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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法修正 裁罰更有彈性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 聯合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60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12)日通過《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法》、《菸酒稅法》三稅法修正草案,將原本裁罰採固定比率修改為彈性比率,讓稽徵機關針對情節輕微案件,可以較低罰則處罰。

行政院會通過財政部提出的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納保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衡量處罰納稅人時,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此獲得多少利益,同時考量納稅者資力。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整體修法主要賦予稽徵機關可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裁量權,也保障納稅人權益。

其中,土地稅法修正部分,土地買賣未辦理完成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現行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的罰度,修正為2%以下。

牌照稅法主要有三項修正。首先,當車輛因業務需要試行,未能申領正式牌照時,應領用臨時牌照,若這種情況未領取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超過領用期限,原牌照稅法規定須罰應納稅額一倍,修法改為一倍「以下」。

第二,新買、新進口、新裝配未領牌照的交通工具,若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原規定裁罰應納稅額一倍,無裁量空間,未來修正為一倍以下。

第三,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罰鍰裁處倍數,則從應納稅額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

菸酒稅法方面,納稅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倍數由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刪除最低一倍規定。

同時也刪除2002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過渡期間罰則,而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將回歸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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