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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可享優惠稅率為10%,但可別錯過申報時間!一名竹科工程師老張今年5月出售一筆自住房地,直到8月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才發現忘記申請自用,且因已超過繳納期限,無法再補行申請,必須多繳60萬稅額。
新竹稅務局分享,老張5月出售自住房地並申報土地增值稅,稅單繳納期限為6月30日,但老張直到8月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才發現,忘記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因土地持有期間長達35年,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前次移轉現值2倍以上,因此適用40%的一般稅率,多繳60萬元稅額。
稅務局表示,土增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在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以出售時的土地公告現值與前一次取得的土地公告現值漲價總數額、漲價倍數及持有時間,按累進稅率20%至40%課徵,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勾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申請按10%優惠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若土地所有權人忘記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時,需把握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得再申請了。
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到土地增值稅稅單時,要注意是否有「自用買賣」字樣,若是出現「一般買賣」,表示該稅單是按一般稅率課徵,像是老張若能及時發覺稅單上註記「一般買賣」字樣,並在繳納期限內補申請自用買賣,就可以改按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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