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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報廢後,仍要記得將牌照繳回!一名台南市的許小姐,日前收到財稅局寄來的罰緩繳款書,一看發現竟是日前報廢的牌照遭移用,就因為少了向監理站辦理車籍報廢的動作,依規定要被罰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因而向納保官求助,最終雖然仍須繳納罰金,但可以申請分期付款,這才稍稍減輕經濟負擔。
台南市財稅局表示,一名許小姐所有車輛的牌照被懸掛於他車,行駛於道路遭警方查獲,因而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許小姐找上納保官申冤,該車輛已請人辦理報廢回收,遭人移用竟還要被處罰,根本無力繳交突如其來的罰鍰。
納保官表示,許小姐的車輛雖已辦理環保回收,但並未向監理站辦理車籍報廢,將牌照繳回,隨後又因牌照懸掛於他車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牌照有移用者,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納保官解釋,因使用牌照稅以車主為處罰對象,許小姐是車輛所有人,依法應負有保管牌照責任,且不能給他車使用,但考量許小姐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罰鍰,因此建議申請分期繳納,以減輕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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