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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因工作需將戶籍遷出,但仍有住在該地的事實,卻被追繳地價稅,心有不甘向財稅局詢問。屏東縣財稅局5日解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課徵千分之2地價稅,但該案戶籍遷出形成空戶,不符合自用條件,須改為一般用地稅率,為地價稅的千分之10至55,補徵價差至少4倍以上。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要件為地上房屋需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完成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若原本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使用情形或所有權未變更,不用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將維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屏東縣財稅局進一步解釋,不過一旦戶籍遷出形成空戶、房屋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土地、建物所有權異動等情形,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針對該案例,屏東縣財稅局指出,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符合條件之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原戶籍內,若因故將戶籍遷出致無人設籍形成空戶,縱使實際居住於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要件。
屏東縣財稅局提醒,戶籍遷出致無人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之後再行遷入,仍應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則從申請的次年起適用。
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具備條件包括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房屋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完成戶籍登記;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內、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如為成年子女或直系親屬設戶籍則不在1處限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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