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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停歇業 記得註銷稅籍

本文共32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若經營攤販因故停歇業,記得要辦理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否則隔年申報綜所稅時,才發現多了一筆營利所得,將產生課稅爭議。

近日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家中長輩因故未繼續經營攤販,但申報綜所稅時,所得資料中仍出現一筆父親的營利所得4萬餘元,他向國稅局表示,父親去年因身體不適並未繼續經營攤販,不知須向國稅局申請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

國稅局解釋,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若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免繳營業稅,倘若在停歇業時未向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核備或註銷稅籍登記,導致國稅局仍依原查定銷售額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將產生課稅爭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遇到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形者,須在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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