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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成交 平台別漏開發票

營業人採取公開競價的「拍賣」方式、價高者得,除了收取佣金需要開發票,也要按成交價格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營業人採取公開競價的「拍賣」方式、價高者得,除了收取佣金需要開發票,也要按成交價格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5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網路銷售方式五花八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取公開競價的「拍賣」方式、價高者得,除了收取佣金需要開發票,也要按成交價格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有營業人將「居間」交易與「拍賣」交易混淆,導致短漏開統一發票遭補稅處罰,提醒營業人應依「實質交易型態」,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解釋,「居間交易」主要是指媒介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報酬,主要賺取佣金、手續費或收取轉付差額作為收入,在這種情況下,營業人應依照收取的佣金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拍賣」交易,主要是由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的方法為賣定表示成立的契約,例如公開競價等方式,價高者得。依財政部函釋,包括成交價格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至於向賣主及所有買主收取的佣金,也應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營業人甲公司在拍賣網路平台經營代拍業務,接受賣主乙公司委託拍賣商品,拍賣成交價200萬元,甲公司交付商品給買受人,並收取拍賣價金200萬元後,即同額轉交付給乙公司,另向乙公司收取佣金收入5萬元。依規定,甲公司針對成交價200萬元、佣金5萬元,都要開立發票,交給乙公司。

國稅局指出,現今網路行銷成為企業成功關鍵之一,但為避免交易糾紛,應注意自身交易型態,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並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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