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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損益認列 釐清完工日

本文共29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若已建造完成並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屬完工,而非以取得工程驗收證明或保留款後,才計算認列工程損益。

國稅局說明,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日期為準。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以尚未取得承包商驗收證明及保留款為由,未列報在2019年承攬乙營造公司新建大樓的門窗安裝工程相關損益,不過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乙營造公司所承作的新建大樓主體工程已在2021年完工驗收,並連同甲公司承作的門窗安裝工程一併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即屬完工,因此依規定調增工程損益1,500萬元,補稅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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