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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公益出租房地 不適用優稅

本文共29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房東為公益出租人,享地價稅、房屋稅、所得稅等優惠,由於仍屬出租使用,當出售出租的公益住宅時,無法適用土增稅自住優惠。

台中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須分別符合出售前一年或前五年內不得出租或營業之限制,即使將房地出租做為公益住宅,仍屬供出租使用,不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規定,應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增稅。

土增稅一般稅率分三級,分別為20%、30%、40%,民眾多會利用「一人一生一次」機會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率可降至10%。

若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是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在簽約買賣前已辦理完成戶籍登記;於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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