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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出租屋頂、外牆 要稅

本文共35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雖非營利性組織,但若有出租大樓屋頂、外牆等銷售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除通知限期補辦,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不少公寓大廈管委會利用閒置的公布欄、社區櫃檯空間,甚至是外牆、屋頂、陽台出租,供他人刊登廣告。由於大樓管委會為非營利性組織,主管機關為建管單位,辦理稅籍登記不是必要項目,常有管委會忽略營業稅規定而受罰。

國稅局說明,管委會若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可製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依查定銷售額計徵營業稅,稅率為1%,僅需依國稅局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即可。若平均月租收入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每兩個月為一期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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