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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判被侵占 使用人繳稅

本文共35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新竹市稅務局提醒,車輛若遭到其他人占用,經過法院判決釐清侵占事實、且判決確定後,所有人可向稽徵機關主張,由占用的實際使用人繳納牌照稅。

稅務局舉例,阿華與小明有債務糾紛,名下一輛車遭小明開走後不知去向,這段期間內車輛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牌照遭到註銷,阿華收到稅務局通知補稅加罰,共1萬7,640元,只好向稅務局求救。

稅務局表示,牌照稅納稅人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若所有人與使用人間有私權糾紛,車輛遭侵占,必須由所有人提起告訴,經法院釐清侵占事實並判決確定後,持判決向稅捐機關主張並非使用人,遭侵占期間應繳納的牌照稅才能改由實際使用人課徵。

稅務局說明,車輛因未定期驗車,牌照遭監理機關註銷,使用或停放於公共道路被警方或稽徵機關查獲,應按日補徵牌照註銷日至查獲日間的使用牌照稅,並按應納稅額處0.6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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