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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見企業誤列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主要有三大樣態,包括未實現兌換損失、未實現利息支出、未實現其他損失等,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此外,未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的費用及損失,也同樣不得認列。
針對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部分,國稅局提出三大常見錯誤。
首先是「未實現兌換損失」,主要是指營利事業將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換單續存,因未提領或解約,相關匯率變動產生的帳面匯兌損失,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屬未實現的兌換損益,不得列報。
第二是「未實現利息支出」,為營利事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採利息法認列發行日至賣回權屆滿日期間的利息補償金,因未實際支付,屬未實現的費用,也不得列報。
第三是「未實現其他損失」,是指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損失,其相關損失賠償的訴訟案如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就屬於未實現損失,國稅局將不予認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損失及費用的認定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另外,國稅局補充,營利事業列支損費時,應留意相關限制,包含利息支出、職工退休金、捐贈、交際費、呆帳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折、旅費、職工福利、伙食費等;而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等,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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