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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 投資收益 避免重複課稅

本文共33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昨(6)日提醒,納稅人已認列課稅的受控外國企業(CFC)投資收益,未來實際獲配盈餘或出場時,要記得減除已課稅部分,避免重複課稅。

營利事業及個人今年5月辦理去年所得稅申報時,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首度適用。按CFC制度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須就所投資CFC所產生的當年度盈餘,依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先行課稅,而不是在實際獲配時才核課。

陳志愷表示,CFC制度精神在於提前課稅時點,並非加稅,因此針對因CFC產生,但尚未實際獲配的當年度盈餘,之後在實際獲配時,已在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部分,就可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在處分CFC股權或CFC辦理解散清算時,可就尚未實際獲配的已課稅CFC盈餘,併入稅上投資成本計算,減少應課稅處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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