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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價值 死亡日時價認定

本文共26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若經法院宣告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日起算,至於遺產價值,則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中的確定死亡日時價來認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哥哥甲君在2006年失蹤,經法院於今年元旦宣告於2013年元旦死亡,遺產稅是否已超過核課期間?若甲君唯一繼承人乙君已在2021年死亡,乙君的繼承人要補報來自甲君的遺產時,是否已超過申報期間而須加計利息?

國稅局說明,甲君經法院判決在2013年元旦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日今年元旦起六個月內申報;至於遺產價值,則以判決內的確定死亡日2013年元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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