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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5月報稅季開跑,為協助企業瞭解CFC制度首次申報之相關法令修正重點及查核實務,財團法人安侯建業永續發展教育基金會及KPMG安侯建業於3日舉辦「迎戰CFC首次申報 – 最新法規暨實務面面觀」研討會,提醒CFC最新修正、審查重點及企業營所稅查核相關重點。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指出,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已於2023年正式施行,財政部持續參酌各界反映之問題及建議,並於2023年底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增訂信託關係構成CFC關係人之規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以及修正微量豁免條款防弊規定、CFC當年度盈餘計算公式等。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提到,除CFC相關規定外,還有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台版晶片法之租稅優惠、及退稅申請期間延長等利多規定,其中營所稅查核準則之修正,提醒企業應注意以下三點事項:
第一點,本次發布之修正條文內容除CFC課稅制度、資產售後租回及折舊等相關修正條文自2023年起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伙食費修正自2023年1月1日生效外,餘修正條文(如利息列支增修等)自2023年12月13日生效,須留意適用時點。
第二點,有關捐贈費用列報限額之計算,各項損費減除範圍,應包含其他法律規定費用的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第三點,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之項目,除投資收益外,如符合「所得免徵或免納營所稅,惟損失亦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之特性,則該免稅所得額也應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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