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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交易扣繳優惠申請期限延長 KPMG:有助保障納稅者

本文共59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於5月29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將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特定業務取得收入,申請依該條文所定方式計算所得額課稅之期限,由過去5年,予以回歸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之10年期限。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表示,實務上常見外國事業提供技術服務予我國事業,我國事業在支付服務費時,一般情況應按20%稅率扣繳。考量技術服務提供會有成本發生,如外國事業有就其提供服務取得收入,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並經核准者,則我國事業在辦理扣繳時,可依15%利潤率計算所得額(即設算85%成本減除),實際扣繳率為3%。故本次修法,將擴大外國事業自我國取得業務收入適用優惠稅制之範圍,使課徵之稅額更能符合實際負稅能力。

本次審查原則修正,同時增訂稽徵機關於發布日後核准外國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案件,其核准適用期間以5年為限之措施。此是否發生外國事業就過去10年內自我國取得業務收入,提出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申請,但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期間以5年為限,而影響到超過5年以上部分之適用。

陳志愷表示,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影響人民權益之重大事項,與稽徵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訂定之期限,兩者目的並不相同。

因此,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等業務之外國事業,可依本次修正之審查原則,重行檢視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申請適用情形,以合法節省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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