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育嬰留停期滿復職 有保障

提要

勞部:雇主不得任意拒絕申請或調整職位 違者罰2至30萬元 可連續罰 並公布姓名

薪資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庫
薪資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781字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為營造友善育嬰環境,當前法令放寬育有三歲以下子女之父母,皆可向雇主請最長二年育嬰留職停薪。勞動部表示,當勞工育嬰留停期滿復職,雇主不得任意拒絕復職申請,亦不可調整復職後職位,違者將罰2萬至30萬元,並可連續罰、公布雇主姓名。

勞動部表示,為使勞工能親自照顧陪伴幼兒,並確保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均能順利回到職場,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相關規定,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受僱者的復職申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之處分。而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應讓受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職務。

《性別工作平等法》也明定,以下四種種情況除外:一、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勞動部強調,雇主倘因為以上四種情形之一,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曾有案例發生,勞工A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前,擔任某公司部門主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雖然讓其復職,但調整職務為「非主管」職,A於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經地方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認為公司確實未依法讓A回復育嬰留職停薪前的原有工作職位,因此認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成立,並依法裁罰,同時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黃維琛表示,違者可罰2萬至30萬元、並可連續罰,罰到改正為止。

勞動部統計,2022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人數共計9.2萬餘人,父母皆有,顯示申請育嬰留停將愈來愈普遍,成為職場常態。勞動部呼籲,面對少子化的難題,近年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門檻已更為彈性及便利,盼雇主多多支持。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上一篇
「唐鳳不是當官的料」知情人士:黃彥男任數位部長 No.1任務就是滅火
下一篇
報稅季將來臨 勞工自提退休金應從薪資總額扣除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