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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用期 免繳牌照稅

本文共40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民眾長期不使用車輛,或車輛故障損壞短時間無法修復,可向監理機關申辦車輛停止使用,停用期間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牌照稅每年4月1日開徵,課稅期間為1月至12月,若長期不使用車輛時,可持汽車號牌兩面、行車執照及身分證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因使用牌照稅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所以停駛期間免繳使用牌照稅,如果已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稅務局主動退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先生在近期由公司指派至國外出差,長期不使用車輛,在2023年5月8日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原已繳納2023年全年度使用牌照稅7,120元計算至5月7日止,辦理停駛期間5月8日至12月31日溢繳的使用牌照稅4,643元,稅務局會主動辦理退稅。

稅務局提醒車主,車輛停駛後將不能再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兩倍以下罰鍰。如果要恢復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完納當期牌照稅後,才可上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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