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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列扣 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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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5月報稅季將至,不少民眾常透過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達到節稅效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醫藥費中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以及國外就醫往返交通費、旅費,都不能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法提供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主要因為民眾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費用,屬於生活中必要支出,因此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可扣除,不過納稅人應留意適用條件。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甲君申報2021年綜所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200餘萬元,但國稅局向保險公司取得單據資料,發現其中有部分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另有支付交通費等非屬醫藥費範圍費用,合計150餘萬元。因這些費用不符所得稅法規定,於是從列報的醫藥及生育費中減列,並補稅16萬元。

此外,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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