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提供擔保先處分遺產 仍應記得如期繳稅款

本文共308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27)日提醒,納稅人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仍應記得如期繳納遺產稅,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高雄國稅局長李怡慧解釋,納稅人在繳清遺產稅前,若因繳納現金有困難,想出售部分遺產來繳稅,可提供擔保品,經國稅局確認後,可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但即便如此,遺產稅繳納期限不因此而展延,仍應在期限內繳納。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原核定應納稅額700萬餘元,繳納期限至2022年11月30日,繼承人乙君因繳納現金有困難,想先處分遺產中某筆投資,因此提供自有的定期存單做為納稅擔保,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

然而乙君因處分投資作業來不及,無法在繳納期限內完成移轉,導致未如期繳納遺產稅,遭加徵滯納金。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財劃法修法 八版本交鋒
下一篇
育嬰留停期滿復職 有保障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