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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離婚協議給財產 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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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要和妻子離婚,要將一棟房子過戶給妻子,但因超過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會不會被課徵贈與稅。官員表示,配偶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予贍養費,免課贈與稅;但如果沒有書面離婚協議等證明,則屬於贈與行為,需課稅。

國稅局表示,配偶如果是協議離婚、或在法院對簿公堂判決離婚,其中一方依協議或法院判決給另一方財產,例如贍養費等,依我國財政部先前的函釋,贍養費並不屬於贈與行為,而是屬於扶養請求權,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收益,因此給予贍養費者免課贈與稅,收受贍養費者也免課所得稅。

但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或是法院判決,離婚後配偶給予另一方財產時,若無法證明屬於贍養費,將視為贈與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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