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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案接待中心 要課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應在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設籍。(本報系資料庫)
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應在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設籍。(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30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建設公司來電詢問,新建案的接待中心是否需設籍課徵房屋稅?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應在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設籍。

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以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在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

稅務局表示,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在尚未拆除前,都應在建造完成後30日內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方式與一般建物相同,按建造材料、面積、地段來評定房屋現值,拆除後也要立即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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