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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營運試賣 須登記稅籍

本文共31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商家開始營業前須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即使只是「試賣」階段,不管銷售額多寡,都要登記稅籍並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依照營業稅法規定,只要商家總機構、固定營業場所開始營業,都要在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不能以「試賣」為藉口不辦稅籍登記。而近期有店家遭民眾檢舉,購買店家開幕前試賣的促銷品,店家卻以「試賣」階段為由,未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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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提醒,店家若未辦稅籍登記前而銷售貨物或勞務,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若有漏稅,除追繳稅款,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且經查獲每月銷售額如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按查明總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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