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553字
台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若其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所得,且大多用於創設目的,可以免納所得稅,不過若收入超過標準的機關團體,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支出計畫,才可持續適用免稅,而變更後計畫、原先使用計畫合計期間,仍以四年為限。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若機關團體當年度創設目的活動支出,占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含股利收入)60%以上,可免課所得稅。
當機關團體以往年度支出占收入比率若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則須編列使用計畫並呈報給主管機關,經同意其結餘款在後續年度使用才能免課稅,但該類計畫金額不能列為支出。
官員表示,若機關團體支出比例未達標、年度結餘款又超過50萬元以上,仍可針對剩下的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的支出使用計畫,而其支出同樣必須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上述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當年度還是可適用免稅。
另外,官員提醒結餘款使用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期限以次年度起算四年為限,例如111年度可編列使用計畫年限為112至115年度,當使用計畫的運用跨兩年度以上,則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在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若要用來購置不動產,則不動產用途應與機關團體章程的設立宗旨或辦理業務相符。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