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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所得 有條件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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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等組織銷售商品勞務以外收入 多數用於創設目的 可適用優惠

教育團體之所得,達成特定條件則可免稅。Getty Images
教育團體之所得,達成特定條件則可免稅。Getty Images

本文共55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若其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所得,且大多用於創設目的,可以免納所得稅,不過若收入超過標準的機關團體,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支出計畫,才可持續適用免稅,而變更後計畫、原先使用計畫合計期間,仍以四年為限。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若機關團體當年度創設目的活動支出,占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含股利收入)60%以上,可免課所得稅。

當機關團體以往年度支出占收入比率若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則須編列使用計畫並呈報給主管機關,經同意其結餘款在後續年度使用才能免課稅,但該類計畫金額不能列為支出。

官員表示,若機關團體支出比例未達標、年度結餘款又超過50萬元以上,仍可針對剩下的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的支出使用計畫,而其支出同樣必須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上述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當年度還是可適用免稅。

另外,官員提醒結餘款使用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期限以次年度起算四年為限,例如111年度可編列使用計畫年限為112至115年度,當使用計畫的運用跨兩年度以上,則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在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若要用來購置不動產,則不動產用途應與機關團體章程的設立宗旨或辦理業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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