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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看診自費收入未申報 遭罰500多萬元

本文共62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的執行業務收入主要為健保給付及自費收入,其中自費收入因多以現金交付,導致多數醫療院所常有短、漏報自費收入情形,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官員表示,私人診所從事醫療行為所收取的自費收入,負責人(即執業醫師)應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所得。近來查獲一間醫美診所收取自費收入後,將現金存入關係人帳戶,三年來隱匿自費收入逾新台幣2,000萬元,未列入該診所各該年度執行業務收入申報,連補帶罰500多萬元。

官員說明,私人診所執行業務收入,包含全民健保給付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其中自費收入部分,實務上常發生執業醫師疏忽未列入執行業務收入申報,導致發生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官員表示,醫美診所有許多自費項目,此案例就是利用櫃台員工收取自費收入後,將現金存入親友等關係人帳戶,稅局人員發現有異,在選案調查過程中發現診所營業規模、知名度,與申報損益情形不相當。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診所負責人經查獲後,承認短漏報金額屬實,補繳所漏稅款約350萬元,並繳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的罰鍰約共175萬元,連補帶罰約525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私人診所收取的自費收入應誠實申報,並依法納稅,如經檢視有短漏申報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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