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notice-title img

親愛的讀者您好:

經濟日報 LifeStyle品味 全新改版,推出精緻的生活情報,內容包括時尚、旅遊、藝文、珠寶、精品、遊艇、汽車、醇酒、手錶...等。

誠摯邀請您,在緊湊的行程之餘,試著放下待辦事項,和我們一同欣賞生活裡的美好事物。



不再通知
明天提醒

信託財產所得 應期限內申報

本文共30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每年皆有信託受託人未依限申報或短、漏報信託所得而受罰的案件發生,納稅義務人在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

國稅局官員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專戶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個人,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受託人為法人,則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推薦

無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例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的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特定股權交易 須報房地稅
下一篇
報稅季省荷包 六點提醒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