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308字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車輛已經出售與他人,兩人書立同意讓渡書後,隨即交車付款,但後續仍由原車主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
稅務局說明,民眾常以為買賣車輛,只要買方付款、賣方交車,買賣手續即完成。但是,實務上會發現民眾簽約交車後,買方並沒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雖然原車主已交車,但使用牌照稅仍然會向原車主課徵,該車日後如果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處罰鍰的情事時,因稅捐機關無法查知私人契約行為,仍會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
推薦
另外,財政部官員表示,車輛所有人如將舊車轉賣給他人時,應先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及以前各年度欠繳之使用牌照稅、罰鍰,會同買方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往後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即可改向新車主課徵。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