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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車輛已經出售與他人,兩人書立同意讓渡書後,隨即交車付款,但後續仍由原車主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
稅務局說明,民眾常以為買賣車輛,只要買方付款、賣方交車,買賣手續即完成。但是,實務上會發現民眾簽約交車後,買方並沒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雖然原車主已交車,但使用牌照稅仍然會向原車主課徵,該車日後如果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處罰鍰的情事時,因稅捐機關無法查知私人契約行為,仍會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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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財政部官員表示,車輛所有人如將舊車轉賣給他人時,應先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及以前各年度欠繳之使用牌照稅、罰鍰,會同買方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往後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即可改向新車主課徵。
買方若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登記,賣方可以以存證信函催告辦理過戶,經催告滿七日後,第八日即可攜帶催告或送達的存證信函正本、回執,並繳清使用牌照稅、罰鍰、燃料費、違規積案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往後如有違規使用道路,其應納稅款及罰鍰即由新使用人(買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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