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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併法修正 留意三重點

總統府今年6月公布《企業併購法》修正條文,依企併法第54條規定於昨(15)日施行。本報系資料照
總統府今年6月公布《企業併購法》修正條文,依企併法第54條規定於昨(15)日施行。本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319字

經濟日報 記者鍾泓良/台北報導

總統府今年6月公布《企業併購法》修正條文,依企併法第54條規定於昨(15)日施行。經濟部說,修法包含保障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及擴大彈性租稅措施等三大重點。

首先,在強化股東權益保障部分,規定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董事就併購之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並擴大反對併購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適用範圍。

其次是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特定條件下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併購,不需再經股東會,加速及簡化併購流程。

最後是擴大彈性租稅措施,明定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同時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之類型,並放寬併購產生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十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更易於估計租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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