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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賣車佣金 列入所得

本文共37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而向買賣雙方收取的酬勞,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以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2020年間協助車友搜尋所需廠牌的汽車,並向二手車商議價成交後,向買賣雙方收取仲介佣金,仲介費由甲先生收取買方支付購車款中扣取後,再支付賣方,甲先生在該年度仲介自小客汽車五輛,從中取得仲介佣金8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先生未將佣金併入2020年度綜所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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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先生無法提供相關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因此要依財政部頒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核認甲先生2020年度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64萬元〔佣金總額80萬元×(1-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併入甲先生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除了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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