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notice-title img

親愛的讀者您好:

經濟日報 LifeStyle品味 全新改版,推出精緻的生活情報,內容包括時尚、旅遊、藝文、珠寶、精品、遊艇、汽車、醇酒、手錶...等。

誠摯邀請您,在緊湊的行程之餘,試著放下待辦事項,和我們一同欣賞生活裡的美好事物。



不再通知
明天提醒

租金讓與第三人 仍需報稅

本文共34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財產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而由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的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變更稅法規定的課徵對象。依所得稅法規定,出租財產的租金屬於出租人的租賃所得,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租金,仍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推薦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與乙先生出租共有房屋(兩人各持分二分之一)給A公司,雖約定A公司將每月租金2萬元全數給付乙先生,但甲先生受領的租金部分仍屬於租賃所得,而甲先生、乙先生當年度因出租共有房屋而有租賃收入各12萬元(2萬元×12月÷2人),A公司應以甲先生、乙先生為所得人,分別依法開立給付12萬元的租金免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賣房委託代書申報房地合一稅 漏報百萬所得遭國稅局處罰
下一篇
報稅季省荷包 六點提醒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