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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加強調查清理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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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定有繳納能力卻刻意隱匿財產者 蒐集相關資料 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運用

國稅局對於有繳納能力卻刻意隱匿財產的欠稅人,將追查所得、財產動向,並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運用。本報資料照片
國稅局對於有繳納能力卻刻意隱匿財產的欠稅人,將追查所得、財產動向,並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運用。本報資料照片

本文共55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租稅債權、公平課稅,國稅局將加強調查積極清理欠稅,對於有繳納能力卻刻意隱匿財產的欠稅人,將追查所得、財產動向,並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運用,呼籲欠稅人勿心存僥倖,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國稅局官員表示,出版商A公司漏報所得遭補徵鉅額稅款,A公司負責人甲先生雖然承諾補繳稅捐,不過立即變更A公司負責人,並申請停業,對後續補徵稅款置之不理,之後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時,甲先生名下已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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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調查後發現,A公司帳戶在停業前有大額資金分批轉入特定股東乙先生的帳戶,並由乙先生陸續購買外匯,而大部分款項匯入負責人甲先生父親的海外帳戶,甲先生的父親又將其中部分款項轉匯給甲先生,以及其他股東;另外,國稅局查到A公司原有數筆不動產,也在補徵稅款前出售給同年新設立的B公司,而B公司的負責人也為甲先生。

國稅局官員解釋,A公司原負責人和股東,明知將遭補徵高額稅款,卻聯手移轉鉅額資金至境外,並出售A公司資產給自己新設立的B公司,企圖掏空公司另起爐灶,留下鉅額欠稅。顯示A公司原負責人和股東,計劃性隱匿或處分財產以規避執行,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的管收事由。

國稅局將相關事證,移請高雄分署聲請管收甲先生,最終甲先生同意簽訂分期繳納協議繳清欠稅,並提供個人名下不動產作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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