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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的執行業務者、或是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能在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能以伙食費認列。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不得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除了聯合執行業務者,如果有支付合夥人薪資費用的情形,需在合夥契約內明訂,才可以列報為費用,並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檢附合夥契約書供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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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的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國稅局官員說明,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的膳食費,屬於個人的生活費用,不能以伙食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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