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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不含房屋 租金不可扣除43%

土地與地上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時,土地若與房屋共同出租,無論是地主或屋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租金收入都可減除43%必要費用。報系資料照
土地與地上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時,土地若與房屋共同出租,無論是地主或屋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租金收入都可減除43%必要費用。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254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土地與地上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時,土地若與房屋共同出租,無論是地主或屋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租金收入都可減除43%必要費用;但若僅地主出租土地,房屋並未一同出租,則地主所收租金將無法適用43%必要費用率,僅能以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作為必要費用。

國稅局表示,當土地與其地上房屋一起出租時,無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土地租賃收入都可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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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房東、地主有出租事實,應確實申報所得,另外若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一般住宅或社會住宅,還可享有免稅額,必要費用率也能提高,最高提高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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