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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的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七年的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可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國稅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的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七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五年的規定不同;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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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可以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為,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國稅局舉例,S診所2020年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S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台幣70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五年提列折舊費用140萬元〔(700萬元-0元)÷5〕,經依正確耐用年數七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100萬元〔(700萬元-0元)÷7〕,剔除超限金額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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