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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持有五年以下房地 有條件適用20%稅率

本文共40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2021年7月起,因調職、非自願離職須出售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房地,可以適用較低稅率按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但為避免民眾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房地,財政部公告明定,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房地,可以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先生在2018年在A地工作並購買房屋,2021年7月經公司調派至B地,於是在2021年8月將房屋出售,甲先生認為符合調職因素而出售房地,可適用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不過經國稅局調查,甲先生及其配偶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且曾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因此不符財政部公告適用20%稅率課稅的規定,須以房地持有期間,超過兩年未逾五年適用稅率35%,核定補徵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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