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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營業稅 將遭補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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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銷售貨物、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均要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台北國稅局提醒,有少數營業人以負責人個人或他人的銀行帳戶收受貨款,隱匿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事實,而漏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官員表示,漏報稅若遭稽徵機關查獲,除了補繳所漏稅額外,將依法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提醒,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要依規定課徵營業稅。近日查獲一案件,A公司銷售貨物給國內多家客戶,並請客戶將貨款匯入A公司的負責人甲先生個人帳戶,或甲先生的配偶乙小姐個人帳戶,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發現從2019年起至2020年,A公司一共漏報新台幣1億元的銷售額,經調查後A公司承認漏稅事實,國稅局除了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國稅局提醒,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業人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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