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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租約補償費要報稅

本文共30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時,所領取的補償費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補償費屬於變動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不過僅需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了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還要補償尚未收獲的農作物損失,而耕地承租人要按所取得補償費的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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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舉例,張先生在2021年出售土地,因與佃農終止三七五租約,支付佃農陳先生補償費新台幣530萬元,陳先生在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將取得補償費的半數265萬元申報其他所得,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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