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280字
台北國稅局昨(21)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但該年度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要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能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並且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推薦
台北國稅局呼籲,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