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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應全球化營運的拓展,可能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透過國外發貨倉庫銷售貨物時,要注意列報實際的銷售價格,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收入及盤點存貨。
國稅局官員表示,如果發貨倉庫的貨品在營所得稅申報時,已實際出售,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附上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的資料,以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才能按發貨倉庫的實際銷售數量及金額認列銷貨收入,否則會以企業出口至發貨倉庫的出口報單數量及金額認列銷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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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共輸出8,000萬元貨物至國外發貨倉庫,不過,截至2021年底,發貨倉庫實際銷售貨物只有5,00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辦理2021年度營所得稅申報時,如果提出經會計師簽證盤點資料及收入調節表,就可以以實際銷售數量及價格,認定銷貨收入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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