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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8/31擁產權者 須負擔年度地價稅

本文共32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台北市稅捐處提醒,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近期有買房打算的民眾要留意,北市稅捐處提醒,地價稅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9月1日以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新購土地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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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可能按持有期間比例約定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但因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稅捐機關無法以雙方約定內容變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應向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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