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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昨(17)日表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特休假。當勞工離職時,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並就尚未休畢之特休假日數,結算工資。
勞動部表示,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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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舉例,A勞工於2021年3月1日到職,2022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其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三日,及滿一年時之七日,共計十日;其中,滿一年之七日特別休假,不可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改成打折、依比例計算;簡言之,勞工仍有七日之權利,若來不及在離職前休完,例如有六日未休,便須折算六日工資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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