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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期間為招攬生意,商家紛紛祭出贈品促銷,台北國稅局表示,促銷活動中,隨著銷售產品而附送的贈品,以及抽獎活動所送出的獎品,皆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不必課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原則上應視為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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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財政部曾經函釋指出,為簡化稽徵程序,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樣品、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等情形,所贈送的物品及免費換修的零件,只要設帳記載即可,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官員表示,因此在上述樣態中,認定的關鍵在於「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以展場銷售為例,業者若為了擴展業績、促銷產品,贈送消費者面紙或礦泉水等物品,可以算是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設帳記載即可,不必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也有一種例外情形,官員表示,上述原本就已經購買作為贈品使用的貨物,如果後來沒送完,因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給員工等他人所有,還是要視為銷售行為,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身。
官員表示,為了推廣本業而給出的贈品,進項可用於抵減銷項,為避免徒增自開、自抵的程序,因此才有了免開發票的規定;但贈品若是轉為自用或無償移轉,已不算是「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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