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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第2波判賠降低金額 李長榮:遺憾擬提起上訴

本文共582字

中央社 記者潘智義台北18日電

高雄氣爆案市府為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7日判決李長榮化學工業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降低,李長榮化學工業今天表示仍感遺憾,將於收到民事判決書後,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7日針對另1案第二波宣判,高市府須負約8成責任,榮化和華運公司須負近2成責任,最後判賠約新台幣1110萬元,2間公司須各付一半,中油則無過失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李長榮發布聲明指出,氣爆案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詳細調查證據之後,已認定高雄氣爆肇因於高雄市政府在民國80年間設置的地下箱涵違規包覆了李長榮的地下4吋管線,因此判決本公司相關人員均無罪,且經最高法院定讞在案。李長榮將於收到民事判決書後,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公司信譽及股東權益。

李長榮說明,2014年7月31日高雄氣爆事件發生之後,法院開始審理李長榮是否應負法律責任之前,在當時的董事長李謀偉促成下簽訂代位求償協議,由李長榮公司先墊付每位罹難者新台幣1200萬元(由罹難者家屬受領)。

李長榮表示,於2020年間與相關同仁成立了「財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氣爆受難者社會福利基金會」,以愛心持續對受難者及家屬進行職業與教育訓練,並提供相關協助。未來,將持續努力於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永續發展,並致力於「2030年減碳37%、零工安事故、誠信正直經營」3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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