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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COVID-19診人數暴增,勞動部今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天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並自今年4月8日生效。
因應近期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陸續調整相關防疫措施,為確保醫療量能,今年4月8日已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勞工一旦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治療,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該期間也應「居家照護」,禁止外出工作,勞工必須請假。
勞動部表示,由於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及「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收治的確診勞工,未於醫療院所住院,如依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的病假,該病假天數恐不敷使用。
考量此情況是為配合防疫要求,勞動部今特別發布解釋令,凡是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勞動部提醒,今日(5月5日)發布的解釋令,配合指揮中心實施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定自4月8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呼籲雇主儘快補發,如果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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