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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年輕男女未婚生子無力扶養,原生家庭也幫不上忙,透過勵馨社福基金會媒合,去年9月與結婚12年,丈夫為律師、妻子有穩定職業的夫妻簽訂收養契約書。孩子與養父母生活近1年後,收養人向法院聲請認可,法官認收養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裁准。
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裁定指出,勵馨基金會媒合出具收出養評估報告中,提及被收養人的生父母,生育時都年紀尚輕,雙方生活經濟及伴侶關係不穩定,無餘力給孩子長期的照顧承諾及穩定的成長環境。生母原生家庭無意願養育照顧,生父則考量原生家庭環境功能不利孩子成長,討論後決定出養。
基金會評估,生父母能穩定配合出養程序,維持聯繫與參與,出養童已進入收養家庭共同生活,適應情形穩定,生活照顧完善,並已建立情感依附關係。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原則,評估有出養之必要性。
基金會也認為收養人為合適對象,因為夫妻歷經不孕,對孩子是否有血緣關係不在意,也想透過收養滿足成為父母的期待,收養意願與動機一致,對於教養態度及理念也有共識,重視被收養人自主發展,也能從實際照顧經驗中調整適合被收養人的照顧方式。
法官參酌聲請人主張,以及基金會訪視評估報告及法院調查結果,認被收養人確有出之必要性。收養人夫妻的丈夫為律師,妻子為法律事務所經理兼財團法人專案部主任,具有提供穩定生活環境給被收養人的能力。
法官認為,收養人夫妻婚姻關係穩定,對照顧被收養人也有明確的分工及管教方式,可給被收養人完整家庭生活及妥適照顧。被收養人去年9月29日即與收養人共同生活,收養人將被收養人視若己出,已建立穩定依附情感,試養情形良好,收養應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並追溯自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讓彼此身分及權利義務名實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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